“股权转让合意”中的“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内的完整对价,即认为股权转让合意要完整完备,本质上是强调需要存在一个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合意而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
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基本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完整有效的股权转让合意,合同相对方若不存在,合意内容若不完整,则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股权转让合意”要件未满足,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丁某明等与瞿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32号】
“股权转让合意”中的“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内的完整对价,即认为股权转让合意要完整完备,本质上是强调需要存在一个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合意而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
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基本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完整有效的股权转让合意,合同相对方若不存在,合意内容若不完整,则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股权转让合意”要件未满足,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丁某明等与瞿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