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2009)宿中民二终字第319号】
对于股东知情权问题,新《公司法》第57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在2018年《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将股东名册与公司会计凭证纳入股东可查阅材料范围。同时,新《公司法》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规定,还增加了有关股东知情权委托行使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的部分信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特别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因此,股东可以委托具备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新《公司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拒绝查询,股东可以发起知情权纠纷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