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根据所决议的事项分为一般多数决与特别多数决,一般多数决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多数决为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多数决适用的决议事项为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的决议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可以看出,此类决议对公司涉及公司主体或是公司资本的变更,将会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规定此类决议须经2/3以上的股东表决权才可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是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在其他合理、紧迫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该经股东一致通过。因此,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的决议是非常特殊的事项,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时,该决议方为有效。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2019)沪02民终8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