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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否有权决议部分解除股东股权?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公司法 |313人看过


新《公司法》修订之前会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原《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7条也规定的是全面未履行出资责任的情形,而未规定股东部分为履行出资的责任因此,该类情况以往法院会根据原《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7条类推适用,裁决解除决议有效。【(2018)京02民终12476号】

新《公司法》第5152条共同构成了股东催缴失权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的规则。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后如果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则其应当向该股东催缴出资催缴出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须送达被催缴股东。催缴书中需要载明股东出资宽限期的最长时间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并不当然丧失股权。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也可以不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是否要发出书面失权通知需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商业判断只有在公司经过商业判断认为需要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通知发出后股东方丧失未足额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公司发出失权的书面通知之时该股东丧失股权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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