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董事资本充实义务的问题,新《公司法》第51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对董事会核查、催缴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作出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关,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日益流行的背景下,由董事会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较为适当,这也契合本轮《公司法》修改中全面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资本充实义务的改革方向。
因此,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则应当向该股东以书面方式进行催缴。新《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怠于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公司的损失。【(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