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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股东可否决议除名另一未出资的违约股东?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公司法 |285人看过


第一,除名权的法律基础,即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权”本质上就是合同的“解除权”。当事人行使除名权的条件之一是其他当事人有根本违约行为。

第二,使除名权的主体一定是守约方违约方不可以行使除名权。《公司法》作为特别法规定除名权的事由以《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为基础。《民法典》第 563 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有根本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违约股东均未出资的情形下就股东内部而言没有所谓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受损之说也谈不上权利救济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诚信法律原则。【(2018)苏04民终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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