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具体的救济手段主要有以下方式:
(1)公司追缴股东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如为设立房地产公司而确定由其中某一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该出资系实现公司目的之必要条件,如该发起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将导致公司不能成立。于此情形下,其他发起人或公司可以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强制履行之诉来追缴其出资确保公司得以成立。
(2)公司催缴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新《公司法》第51、52条对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单独进行规定,对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条件、主体、时限、法律责任等均进行了全新的制度设计。规定公司可以向未足额出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可以裁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眼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销、解散,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违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8)民二终字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