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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非货币形式出资不实的责任?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5日|分类:公司法 |293人看过


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同时还是一种约定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来源于3种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

出资条款是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起人约定的义务当然属于约定义务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义务《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应属于法定义务: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的成分又有约定义务的成分。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也应该包括法定责任和违约责任。

就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定责任来讲非货币出资估价过高,资本充实责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应当对公司承担权责任所以应当补足其差额即填补出资。二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就应当对此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认缴责任【(2011)民字第6号】。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99规定,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16)最高法民再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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