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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萌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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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4日|分类:公司法 |568人看过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约定,这样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属有效。【(2011)民提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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