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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萌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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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5日|分类:公司法 |164人看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3)执他字第33号《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复函》的精神,“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2016)最高法民再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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