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判断签证主体对签证效力的影响,可针对不同签证主体的身份进行分类分析:
对于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证效力问题通常按照《公司法》第11条法定代表人制度予以解决,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对于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经理等人员应当综合考量签证形成时签证主体是否享有明确授权、以及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等情况综合予以主张;
对于监理人员签证的效力问题,依据《建筑法》第 32 条第 1款规定,监理对技术签证等施工事实的签认属于其工作职权范畴,可为有效签证;但对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的,其签证的效力并不当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