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行为实际构成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变更,鉴于签证发生的原因通常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客观因素,且签证金额在合同总造价中通常占比较低,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有限,签证内容通常不会因构成“实质性变更”,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无效。
反之,则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行为实际构成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变更,鉴于签证发生的原因通常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客观因素,且签证金额在合同总造价中通常占比较低,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有限,签证内容通常不会因构成“实质性变更”,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无效。
反之,则会影响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