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萌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施工合同解除,质保金怎么办?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1161人看过


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违约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如不可抗力)而被解除,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56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而主张支付质保金,但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承担质量瑕疵修复责任与法定保修义务。


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违约原因而被解除且工程继续施工的情形下,发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 567 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抗辩“扣留工程质保金”。在已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17 条规定,一般自解除合同之日开始计算质保金的返还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