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款作为工程价款的一种支付形式,如以房抵款协议无效或者不符合生效要件,不存在新债消灭旧债和协议实际履行的问题,相当于工程款债务支付不成功,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以房抵款协议达成后,是否消灭旧债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2021)》相关内容主张以房抵款协议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除非以房抵款协议明确约定债权人有选择权。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款协议,且已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或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登记时,可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第 44 条规定,主张此时以房抵债视为已付工程款。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房抵款协议,如已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或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通常按《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68 条规定的让与担保进行处理,除非在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达成新的以房抵款协议;新达成的以房抵款协议仍需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第 44 条规定,识别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虚假诉讼情形对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