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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招先定“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合同审查 |1308人看过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合同本身违反《招标投标法》第 43 条强制性规定无效,该中标合同无效。

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时,可参照《川渝两高院解答》第12 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属于“先定后招”的行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43 条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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