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标后合同无效。在中标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的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该合同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效。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3 条规定,在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