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须招标项目中,应当公开招标而招标人径行邀请招标的情形,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4 条规定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给予处分。
但这种情况对中标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只是不同的招标方式,采用不同方式招标不构成“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也不构成“中标无效”的情形,故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少数观点认为,未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和认定,招标人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事实上以邀请招标之名逃避公开招标视为没有进行招标,可主张中标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