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萌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信息咨询服务合同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1人看过

信息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服务事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信息咨询服务

 1利用自身的社会人脉资源,为甲方收集提供符合甲方承接要求的有效工程业务信息。

2、向甲方引荐建设单位核心资源关系,负责政府及建设单位的关系协调,负责房地产开发商的战略采购入库办理协调等。

二、服务费用。

  1、按月支付服务费,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月服务费不含税

2、乙方提供有效信息并通过乙方的努力促成项目承接成功,项目中标利润达到5%以上(包含5%)、且不再发生其他居间费用之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以下标准给予乙方奖励,

 合同额在15000万元(含)以下时,按结算价的0.15%提取业务提成。

② 合同额在15000万元以上时,结算价的0.1%提取业务提成。

项目承接成功,甲方根据上述奖励标准,在甲方收到全部工程款后陆续支付完全部奖励。

3、如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奖励和费用。

三、双方工作义务

1、甲方工作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经营资料,如企业简介、企业画册等,并定期对乙方进行企业制度、规定的培训及交底。

     2、按公司VI手册规定印制好名片交乙方使用。

     3、每月组织一次市场工作例会,乙方在会上进行工程信息情况的汇报。

     4、配合乙方做好与建设单位沟通、见面、洽商等。

     5、做好建设单位的背景调查工作。

     6、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服务费。

三、乙方义务

1、乙方所提供工程的业务信息要真实可靠,可操作性强,且符合甲方企业的经营方针所规定的要求。为甲方所获取有效业务信息的提供关系资源引荐;并为甲方在上述区域已承接工程项目的重大问题处理的配合协调。

2、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许可的前提下,不得将任何工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将工程转嫁给第三方。

3、乙方在业务开拓、政府部门及社会关系的协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4、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信誉,更不得以甲方名誉从事乙方自身及其关联关系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签订),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刻制甲方印章。

5、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四、其他事宜

1、甲方按月支付的服务费中,已包含乙方所有费用,如乙方因业务需要发生差旅费、招待费等,乙方应提前通知所在单位的市场营销副总参与,由甲方负责安排。

    2、甲方视信息咨询需要,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提前十天通知送达乙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方:(盖章)                     方:

委托代理人:

     期:                            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