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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居间合同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62人看过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友好、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承接 XXXX 建设工程提供居间服务相关事宜经磋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XXXX  

工程地址:XXXX   

工程造价约:  暂定XX(亿元),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建筑面积:  XXX  

第二条:对委托居间事项的具体要求

乙方充分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全力协调做好发包人的工作,就有关订立施工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汇报,并促成甲方与发包人在满足甲方承接条件的前提下订立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方式、支付比例

1、报酬标准

经由乙方报告订立施工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发包人就XXX工程订立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扣除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合同价款、甲供材及税金后的XXX%计算居间报酬。

2、支付期限及方式

第一期:甲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场后一周内,支付居间报酬的  20 %(暂按合同价款计算)。

第二期:收到发包人首笔工程款后一周内,支付居间报酬的  20% (暂按合同价款计算)

第三期: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一周内,支付居间报酬的  30%  (暂按合同价款计算)。

第四期:剩余居间报酬,待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按照工程结算价(扣除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合同价款、甲供材及税金)*居间报酬比例调整后支付。

如施工过程中,因故中途解除合同甲方退场的,按已完工程结算价计算,乙方多领取部分,在甲方退场结算办理完毕后一个月退还甲方,逾期退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3、上述款项甲方以转账、现金或支票等方式支付,乙方每次收取报酬前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甲方有权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税费后向乙方支付居间费。

4、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后,对乙方不负有其他任何付款义务,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向其支付除居间报酬以外的任何费用。对居间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招待费、车旅费、办公费、税金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无需支付居间费用的情形

乙方未促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报酬,且居间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

4、因项目合规性及甲方自行放弃的项目。

第六条:甲、乙双方分工及协作内容

1、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备案注册、投标报价。

2)工程业务承接过程中进行工程业务洽谈、合同洽谈与签订。

3)负责接待发包人及有关人员对甲方资信、工程业绩等进行考察。

2、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前期的业务咨询和联络工作,负责协调发包人的关系,并负责工程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招标代理与投标报价的信息、各投标标段参与单位及报价情况、评标专家人员情况等。

2、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业务咨询、联络活动的一切费用。

3、乙方负责甲方与发包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当甲方与发包人意见产生分歧时,乙方应及时予以协调。

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授权之外的任何活动,或将工程信息提供或引入给第三方,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居间报酬,按万分之一/天支付违约金。

2、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已收取报酬的应返还给甲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居间报酬支付完毕后终止。如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乙方未能提供任何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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