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架租赁合同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项目爬架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
1.2工程地点: ;
2.现场代表
2.1甲方现场代表为 ,其权限为: 等;
2.2乙方现场代表为 ,其权限为: 等;
3.租赁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质量标准 | 备注 |
1 | 钢爬架 | 全新全钢爬架 | m | 国标 |
4.乙方资质情况和租赁物资资料:
4.1乙方具有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权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可选择性适用,如合同内容包括安装)。
4.2租赁物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市场准入要求,乙方向甲方出具的相应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
4.3 乙方提供的法人签署的《原、铺材料质量承诺书》。
4.4所供租赁物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有效建筑材料规范的要求:国家标准GB/T153-2009
5.租赁期限
5.1每个项目分楼栋合同租赁期最短为XXX个月,不足XXX个月按XXXX个月计算,实际租赁期(按单栋楼独立分别计取)从租赁物资进场搭设具备2层防护功能开始起开始计算,至爬架至主体封顶或接甲方通知拆除之日止(先到为准)备注:春节期间停工40天不计算租赁期且不收取租赁费用,租赁期每跨一个春节计一次停工40天),
5.2若出现包含但不限于疫情管控、自然灾害、政府大型活动、环境治理(一级、二级响应)、中高考等影响,当地相关部门要求项目停止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的,该期间不计入总工期,该期间的租金按照 XXX %记取或不予计算租金。
具体期间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出租方应及时签收《启用/停用通知书》如出租方现场代表不予签收时,承租方以EMS方式邮寄送达至本合同双方签认的出租方住所地,自快递单据上邮戳载明的寄出之日起停止计算租赁期和相应租金。
5.3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固定包干租期,在计划租赁期满前30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续租,如无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应同意甲方续租,超过固定包干租期后的租金以实际租赁日期计算。
5.4甲方如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物资,提前_3 日通知乙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资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5.5主体封顶后,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主动通知甲方将爬架拆除,而不需甲方出具拆除或下降通知,乙方恶意拖延的,该期间不予计算工期,不计取任何费用。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本合同价款由租赁物资进出场费、租金等相关费用构成。
6.1.1租赁物资进出场费由乙方承担,过程中甲方配合现场仅有的垂直运输设备;
6.1.2本合同租赁采用固定租赁单价模式,单价明细表如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规则 | 单位 | 税率 | 含税单价 | 超期单价(含税)元/日 |
1 | 全新全钢爬架租赁费(包含免费根据承租方要求进行LOGO喷绘及每单元免费提供一个料台) | 按照外架内侧和外侧的中心线 以延长米计算 | m | |||
2 | 爬架人工费 | 按照实际施工楼层建筑面积计算 | ㎡ | |||
注:1.全新钢爬架单价:租赁费:3000元/延米(10个月),不包含人工费 3. 乙方在确认中标后三天内缴纳履约保证金6万元,在分项目合同完成履约后无息退还。 | ||||||
6.2本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元整),其中:增值税税率 % 。
增值税税金 元,
6.3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租赁价款、包装费、保险费、过程爬升人工费、进出场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承包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和故障维修费用)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技术支持指导)、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包括增值税税额。
7.租赁费结算与支付:
7.1租赁费结算:按单栋楼进度结算,租赁物资进入现场后,经承租方检验确认合格后开始组织安装,在现场具备两层防护功能后开始计算租期,每月25日根据进场数量、进场时间办理结算;经承出双方确认后,乙方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符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如为小规模纳税人须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场费用已含在租金内,按租金支付条款支付。
7.2租金支付:按单栋楼进度支付,现场爬架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租赁物预估产值的 %,设备安装完成再支付预估产值的 %,后续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租金的付款申请,支付预付款前同步开具与结算金额相符合规合法经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3付款比例:按单栋楼进度支付,在正常施工爬升阶段每月25 日前支付上月工程量的 %(预付款过程中同比例扣除)。待本项目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支付至确认产值的 %,决算完成 天内支付至 %,其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总工程款中包含 %商票(甲方不贴息)。
7.4甲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须提供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须确保其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货款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
7.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 日内送达至承租方。甲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要求后7 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发票上信息错误的;因出租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的等。
7.6在物资租赁物报停待拆或春节等节假日导致停用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费用。具体停用时间以甲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
7.7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物资停用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8支付上述费用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7.9支付上述费用前,甲方将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7.10乙方不得以甲方欠款或者不予补偿等为由,拒绝爬升、下降或拆除,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停用期间不予计算工期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8.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租赁物资交付时间:收到通知后 天内进场,首次拼装 天内完成。
8.2上款规定之交付时间为拟定交付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交付时间。本款约定交付时间为运至项目验收后的起始时间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时间,必要情况下,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进场,但起租时间为使用开始时间以确保物资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8.3物资交付地点:_甲方指定交付地点_。
8.4验收方式:乙方将租赁物资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后,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组织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租赁标的物有特殊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必要时,甲方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8.5甲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乙方组织对接及图纸、方案深化工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 天之内完成进场工作,乙方 天之内完成方案深化及加工事宜,确保材料到场,不影响现场整体流水施工。
9.乙方义务
9.1乙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且需提供现场操作人员的保险证明。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_3日内派 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9.2乙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物资的进场等相关工作。乙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3乙方负责进场卸货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物资和人员的损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9.4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物资的检查、维护,承担相关费用,并将检查、维护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甲方。
9.5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租赁物资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9.6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资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资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资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物资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乙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物资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租赁物资自动退场,该租赁物资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9.7乙方应承担因物资不能正常工作给甲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物资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9.8乙方与甲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物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9.9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
9.1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物资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11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9.12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9.13包含但不限于脚手架架体所需要的电缆、电箱(除一级箱以外)、PVC材料及施工安装;
9.14免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楼栋LOGO喷绘(包含甲方、建设方、监理方LOGO),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喷涂,原则按照每栋楼一面喷绘考虑,如项目考虑需要减少,单价不做调整;
9.15乙方免费按照每单元一个料台配备,如甲方额外需要增加按照额外需求的个数及合同单价记取;
9.16全面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将租赁物进场或者退场。
10.甲方义务
10.1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负责租赁物资进场的道路通畅。
10.3与乙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物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10.4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资。
11.转租
在租赁期间,甲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将租赁物资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12.合同转让条款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实际履约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3.权利瑕疵担保
13.1乙方应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3.2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承租方的物资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如发生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4.违约责任
14.1乙方违约责任
14.1.1乙方未按甲方指令时间提供或者取回租赁物资,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或者取回。
14.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特征提供租赁物资,应向甲方偿付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直至按甲方要求尽快提供合格的物资。
14.1.3乙方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每天2000的违约金。
14.1.4乙方未按照承租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物资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甲方不能按期使用,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每天2000的违约金。
14.1.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甲方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或发生其他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需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4.1.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承租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甲方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或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出租方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 的违约金。
14.1.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如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通知乙方,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合规发票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 % 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1.8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无
14.1.9违约金直接在应支付给乙方的租金中扣除,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或者征得乙方同意。
14.2如发生14.1 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乙方未在承租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4.2.1按甲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人承租类似物资,乙方应承担甲方向第三人承租所支付的相应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4.2.2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甲方违约责任:
14.3.1甲方按照约定办理租金结算;
14.3.2甲方及时通知乙方承租物资的退场时间;
14.3.3按时支付租金,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按照1倍同期LPR承担利息。
15.不可抗力
15.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5.2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5.3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电子形式通知对方。
15.4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60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16.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18.其他约定事项
18.1特别约定事:
18.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18.3甲方指定材料到场签收人员姓名:各项目材料员身份证号: / ;
18.4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18.5本合同一式伍份,承租方执肆份,出租方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箱: 邮箱: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年 月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