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采购合同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甲、乙双方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采购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单位:元)
标的物 | 数量 | 区域 | 品牌 | 定价基准 | 单价 (根据网价浮动:±元/T) | 备注 |
高线、盘螺、螺纹钢(抗震);根据项目实际需求 | 根据项目实际数量 | |||||
备注 | 1、钢筋结算价格=钢筋基准价格加浮动价格,采用一票制结算。 2、钢筋基准价格:以钢筋进场当日我的钢铁网(对应区域)第一次发布的对应钢筋品牌、规格、材质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为准(非建筑钢材工程采购价);如遇节假日,以节假日前一工作日对应钢筋品牌、规格、材质第一次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准(若网价存在备注价格,按备注价格为基准价格)。 3、钢筋品牌不限于上述品牌、具体以甲方项目要求为准; | |||||
1、本条所约定的价款已包含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材料费、包装、运费、税金(卸车由甲方负责)。
2、各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收货人参见附件1。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按甲方项目部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3、项目部人员签字或项目部盖章的任何文本,仅有权对数量进行签字、盖章确认,无权审核、确认调整价格或者结算。价格确定和调整事宜均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乙方让利除外),与合同文本不一致的,甲方不予认可。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钢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地方标准执行,以质量要求严格者为准。但若甲方要求提供低等级钢筋,乙方供高等级钢筋的,价格按照低等级钢筋价格计算。如:甲方要求不抗震钢筋,但乙方因自身原因提供抗震钢筋的,按不抗震钢筋结算。
2、钢材数量以实际使用量结算,钢材的品牌需符合项目要求,钢材的品牌为上述第一条表中所述品牌,严禁贴牌,换牌,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现象。如确实因市场原因导致品牌范围内钢材缺货无法满足要求时,双方另协商解决。乙方供应的产品同时应不低于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
3、乙方所供的钢材,须按要求提供对应的样品(封样需含有钢印)及钢筋质量证明书,进场钢材表面必须带有钢厂的标记(高线除外)及铭牌。进场钢材无钢印的作退场处理、由此引起的误工参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
4、产品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若有说明书还应符合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功能。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样品的,乙方应对样品的质量标准予以说明,乙方交付的产品除符合前款标准外,还应不低于样品标准。
5、乙方交付的产品其质量需保证通过货物使用地的技术监督局验收,以通过货物使用地的技监局验收为准。若经检验,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或因质量瑕疵无法一次性通过产品使用地技监局验收,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产品直至符合上述标准为止。
第三条 包装方式及费用承担:
1、除甲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外,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负责,并满足运输及仓储的要求。
2、包装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产品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功能,因包装原因造成产品毁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工期、人工等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总包合同的标准向乙方提出工期、人工等费用索赔,该索赔不以建设单位是否实际已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向甲方扣款等为标准。
第四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风险承担:
1、交货时间: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5工作日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地址:以甲方每次采购订单约定的送货地址为准。
3、收货人:以甲方每次采购订单约定的送货签收人为准、甲方指定人员签字样本详见附件一、如有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确认。
4、本合同中双方往来的采购计划、变更、通知、联系单等一切书面函件,均以电子邮件形式由:
甲方指定人员1:姓名: ;联系电话: ;
发送至乙方指定接收人: 、联系电话: 、微信同号,电子邮件进入到该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5、风险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异议:
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但甲方的验收不免除乙方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
2、检验时间:甲方应在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堆放完毕之后进行。
3、甲方验收方法: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检验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螺纹钢、圆钢按理论重量结算,按捆交货,每捆重量精确到公斤,若以“吨”为单位,则保留三位小数,并按GB1499.2-2018标准的规定验收,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允许正负公差范围为:直径6-12±6%,直径14-20±5%,直径22-50±4%。计算方式按照单捆支数乘以米数乘以理论重量后得出数据保留三位小数后乘以捆数,最后保留三位小数。线材、盘螺按过磅重量结算,允许磅差3‰。甲乙双方严格交接货,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收货人实际签收数量为准。外观检验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于交货时提交甲方收货人备案。产品需要送检的,交货之后三天内,乙方应与甲方约定时间共同取样送检。
4、检验确认:产品清单和验收合格证明须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甲乙双方签字表示产品检验程序完成,此验收合格证明仅为乙方交货的凭证和申请付款的依据,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应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甲方有权在质量保修期内提出异议,但有关权威部门认为产品有缺陷的,提出异议不受质保期的限制。
5、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钢筋品牌、质保书等。乙方送货上门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收货时间,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负责将钢筋运至甲方指定工地的堆放点,服从甲方现场工作人员的调度。
7、对于乙方超出订单约定数量交付的标的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取回,超过一周内未取回的,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付款:
1、实际数量按甲方实际签收的送货单为准,价格以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为准。
2、乙方开具XX%(若国家税法调整按国家税法执行)增值税专用票,发票抬头为: XXXX 。
3、结算周期: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为供应结算期。月底前完成对结账
工作,乙方次月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入账后,本月25日至月底为付款期。若因乙方未及时、依约提供足额税票而导致甲方付款延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支付方式:XXXXXX
5、关于涉税特别条款:如事后发现是虚开、伪造、借用、盗用、擅自制造、编造发票的,乙方应按相同金额重新给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由此产生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被处罚、缴纳滞纳金的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按照200%向甲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照甲方供货通知要求的时间、数量或规格型号交付产品(任何批次),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催要后3日内仍未按甲方要求交货的;
2、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不相符,或交付的产品系假冒伪劣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甲方要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如约定的数量、规格、型号等))交付产品的(,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每逾期壹日,乙方按照应交付产品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该批货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交付的产品的质量、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因此造成交付延误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每逾期壹日按应交付产品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该批货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若因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甲方已经用于工程的,因此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返工费、检测费、维修费以及甲方按照总包合同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的,双方协商解决,同时乙方有权暂停供货且不承担不供货所造成的损失(但乙方不得影响正常付款项目的材料供应)。如甲乙双方停止合作,合同内应付未付款部分自最后一次供货之日起按0.2‰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主张的其他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4、本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参数、产品质保证书、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如乙方交货时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承担该批货款金额20%的违约金。
6、乙方不出具发票、延期出具发票、出具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乙方承担该批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需重新开具、出具符合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发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乙方必须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交项目部备案。伪劣产品一律退货。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
3、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约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有新合同按新合同执行),但已签订的各类书面文件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4、乙方同意甲方应付材料款中的2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1个月内无息付清。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任意一方的单位地址、邮编、开户行及帐号、对接人、电话等若有变更,须在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如不及时通知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中各方往来的书面函件、通知、联系单等文件包括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电子邮件进入到对方该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下除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人承诺及签字文件均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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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表人: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