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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著作权纠纷案例浅析及风险防控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8日|分类:工程建筑 |1944人看过


近年来,由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建筑工程领域发生许多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笔者于2019年办理起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著作权侵权案件,且在多个EPC项目管理过程中参与施工图纸著作权相关的问题。为避免涉陷入及建筑工程著作权侵权纠纷,笔者特撰写此文以为管理者提供借鉴参考依据。

一、案例分析

(一)、案情回顾。华兴公司起诉金田公司,主张其为金田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设计者,对工程的设计图纸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华盛设计院未经其授权同意,非法复制涉案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伪造工程验收资料,侵犯著作权。请求依法判令华盛设计院:1.立即停止使用华兴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销毁所复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签盖的施工资料等文件;2.在《XX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华兴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华兴公司经济损失211.50万元;4.负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经一审、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决华兴公司关于华盛设计院被诉行为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再336号案的判决书中观点总结为:第一,设计图纸原设计单位不能继续履行设计单位相关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原特定目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继续使用前述设计图纸,直至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第二,新的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复制、修改、深化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署名签章出具图纸用于项目建设工作,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第三,华兴公司未按约履行设计单位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华盛设计院接受金田公司委托,根据工程建设实况出具、使用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署名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华兴公司就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享有的著作权。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未支持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建筑工程图纸著作权的法律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分类。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等等。

(二)、委托作品的使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三)、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著作权侵权风险防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华兴公司未按约履行设计单位相关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金田公司委托华盛设计院出具、使用、署名华兴公司设计的图纸为合理使用的理由,最终判决侵权不成立。但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对是否沟通侵权观点并不统一,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华盛设计院作为本案被告过程中承担很大的侵权责任风险,付出巨大的诉讼成本。因此有必要在管理过程中注意规避施工图纸侵权责任风险。

(一)、对于存在前序设计阶段的项目,注意审核建设单位提供图纸的来源。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号)第1.0.4款:“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同时某些EPC项目存在依据规划设计进行深化设计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具体情况,EPC项目存在多个不同阶段的工程设计图纸。因此,在EPC项目建设过程中作为工程承包方,如果合同范围的设计工作需要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前序设计图纸作为依据,那么需要注意审核建设单位提供图纸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如图纸是基于委托合同,且合同对图纸署名、使用等约定清楚则可认定无风险;如存在纠纷需要评估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二)、对于以EPC工程总承包方名义署名原设计单位图纸的项目,注意与建设单位协商妥善处理著作权问题。某些建设项目往往因特定原因在原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后,又按照EPC模式招标,要求EPC工程总承包方以已方名义署名原设计单位图纸,以保证项目顺利通过图审和竣工验收与备案。在此种情形下,应由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EPC工程总承包方签订三方协议,或者以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对图纸的使用权、署名权做出约定,确认EPC工程总承包方使用、署名原设计单位图纸,属于合理使用各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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