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王总亟需用钱,让公司担保贷款500万,结果王总无法偿还,公司被银行追责!那么银行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关键得看银行是善意还是恶意。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程序错一步,担保可能不发生效力。
法律允许的公司对内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流程:(1)必须由股东会进行决议;(2)被担保股东不得参加决议,需回避;(3)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实务中三大常见的违法情形:
①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盖章担保
② 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③ 通过的是董事会决议
银行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银行在磋商担保合同时,尽到了交易上的合理信赖,比如查阅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认真检查了股东签名数和被担保股东是否未签名,表决权也超过半数。这时哪怕该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系被担保股东伪造的,公司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反之,若银行出现以下情形,如:查阅的董事会决议、公司提交了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则被认定为恶意,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安全操作三步法
① 查章程:看对公司的对内担保是否有特殊限制
② 开股东会:非关联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
③ 留证据:会议记录+签字文件
所以债权人学会了吗?“接受担保前务必查阅股东会决议!”否则,担保合同签了也是白签,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