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张总碰到了这样一个窘境。他是A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半年前他的朋友李总亟需用钱,需要向银行贷款500万,并多次打电话给他要求A公司作为担保人。碍于情面张总答应了,并未经股东会授权拿着A公司的公章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现在李总跑路了,尚欠银行400万未偿还。银行遂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听了张总的案件陈述,我得出的结论是:A公司虽然无须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不超过200万的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不是随便就能盖章的,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具体由章程进行规定。本案中,张总拿着A公司的公章在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银行未审查A公司是否已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故而银行是恶意的,A公司不对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但A公司确实在内部的公章管理上有缺失,对担保合同无效是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的规定,A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小于等于200万)。
【合规提示】
公司对外担保三原则
1、查章程,走决议程序(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2、评估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避免沦为“背锅侠”。
3、在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进行约束并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减少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