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张春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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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

作者:胶州张春阳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4次举报
2023-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解读: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13210232928,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选任为张春阳律师为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协助检察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1370220********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