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张春阳律师
胶州张春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青岛
1321023292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00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作者:胶州张春阳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5次举报
2023-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办理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13210232928,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选任为张春阳律师为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协助检察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1370220********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