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张春阳律师
胶州张春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青岛
1321023292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00

“威胁恐吓”有关的法律规定

作者:胶州张春阳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4次举报
2023-07-12

与“威胁恐吓”有关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13210232928,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选任为张春阳律师为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协助检察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1370220********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