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刘某(化名)系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安拆技术人员,在岗多年。2024 年底,刘某在项目工地开展升降机拆除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颅脑、多处骨折等严重损伤,先后两次住院合计 34 天。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确认停工留薪期 12 个月。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仅发放部分工资,拒绝足额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我方当事人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当事人委托我作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部工伤待遇,仲裁请求合计 47 万余元。
二、核心争议难点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工伤待遇计发工资基数认定。
1.用人单位抗辩,双方协议未明确固定工资,应当参照全省社平工资 6855 元作为计算基数,而非当事人实际月均工资 9840 元;同时主张奖金属于安全专项奖励,发生事故后应当扣除,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以此压低全部工伤赔偿。
2.公司提交内部《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试图以内部制度扣减劳动报酬,对抗工伤保险法定赔付义务。
3.用人单位主张住院期间已经派人陪护、垫付伙食交通相关开支,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不应再赔付。
关键点: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是否包含奖金;企业内部约定能否免除法定工伤赔付责任;已垫付费用哪些可以抵扣工伤待遇。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调取完整银行工资流水、奖金发放凭证、聘用协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案、离职通知及邮寄签收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
1.固定当事人受伤前 12 个月全部工资、奖金发放记录,核算实际全部劳动报酬,证明月平均工资为 9840 元,奖金属于经常性劳动报酬,依法应当计入工资基数。
2.法律观点梳理:用人单位内部责任书、内部奖惩制度,不能对抗《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能用内部约定扣减工伤职工法定待遇。工伤相关补助金属于人身专属待遇,不能简单以垫付费用抵扣。
3.仲裁开庭阶段,针对对方全部抗辩逐项质证辩论:重点论证工资总额包含固定工资与奖金,应当以劳动者实际全部收入作为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反驳对方套用社平工资的抗辩意见;同时区分 “单位垫付食宿陪护” 与法定工伤待遇的法律边界。
4.庭审调解阶段,双方均拒绝调解,等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
四、案件结果
仲裁委完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
1.确认以当事人实际月平均工资 9840 元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856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7712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8560 元,三项合计 354240 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 118080 元,扣减已经发放的 17220 元,裁决再支付 100860 元;
3.因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派员陪护、垫付住院伙食相关开支,驳回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的请求。
以上合计裁决用人单位向我方当事人支付455100 元,裁决生效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单位到期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律师价值
1.证据精细化处理:很多工伤案件劳动者只有零散转账记录,本案通过完整银行流水,把月度工资 + 年终奖金全部归集,还原真实工资水平,从根源上打掉用人单位压低赔偿基数的核心抗辩,直接决定十几万元的差额赔付。
2.法律适用突破内部约定陷阱:厘清企业内部安全考核、奖惩制度不能对抗工伤保险法律强制性规定,内部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付法定义务。
3.厘清赔付与垫付边界:区分 “单位垫付陪护食宿” 和法定工伤待遇,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哪些属于人身专属待遇不得抵扣,帮助当事人分清哪些诉求应当坚持、哪些诉求客观上无法得到支持,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
4.完整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全流程代理,从程序到实体全面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同类建筑设备安拆岗位工伤维权提供参考。
宗文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