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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杨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8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男,2002 年 2 月 20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街 163-1 号 203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被告:邱X,男,1991 年 11 月 14 日出生,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 XXX,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巷 7 幢丙单元 202 室。

被告:武进区湖塘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XXXX0412MA25X6EA2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 23 幢 731 室。

经营者:宋XX,男,1993 年 2 月 11 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XX坊村大曲坊一队 79 号。

被告:宋XX,男,1993 年 2 月 11 日出生,汉族,居

民身份证号码 XXX,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XX坊村大曲坊一队 79 号。

原告蒋X诉被告邱X、武进区湖塘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月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 2023 年 1月 3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邱X、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宋XX、被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邱X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2.判令被告邱X返还原告定金 5000 元,并依法承担自 2022 年 10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邱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00 元;4.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宋传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2022 年 10 月 3 日到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二手车销售市场看车,并于当日与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合伙人邱X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原告向被告邱X支付定金5000 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邱X关于车辆过户等事宜,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搪塞,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后经原告多方查询得知被告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将合同约定车辆转卖他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根据被告要求积极履行了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期公正、及时判如所请。

被告邱X辩称:1.我与原告在 2022 年 10 月 3 日签订了20 年哈弗 H6 的车辆买卖协议,是我本人与原告个人签订的协议与被告二、被告三无任何关系;2.我与原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定金协议,车辆未过户情况下,本人有权对车辆所有权进行变更信息。3.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供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签订协议后,我积极与第三方沟通帮助原告办理贷款事务,直到 10 月 11 日我与原告联系,原告还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结清证明),由于原告个人征信问题,贷款没有通过,我完全有理由解除协议并无需退还定金。4.2022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我联系,说自己征信有问题,贷款做不下来,要求退还定金,10 月 24 日再次联系退定金,我已经同意,我要求原告到门店归还合同、退还定金,但是原告不予配合;5.我没有违约,主要是原告征信问题导致车子无法贷款,我一共帮原告找了两家贷款公司,但是由于时间太久,导致原告在起诉我的时候还没有把相关贷款资料给我。我是同意退还 5000 元定金的,但是原告一直未到我店里来,所以才会导致现在的诉讼;6.可以解除转让协议,可以退还 5000 元定金,但不承担违约金。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辩称,原告与邱X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部是不知道的,也与服务部无

关。服务部和邱X只是共用一个经营场地,服务部和邱X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原告的诉请,服务部不认可。被告宋XX的辩称意见与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辩称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 年 10 月 3 日,被告邱洲作为(甲方蒋XX)的代理人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1.车型 20 年哈弗 H6,车牌苏DXXX。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格 79000 元,乙方支付购

车定金 5000 元。剩余车款分期完成,待该车辆办完所有过

户手续后当天内付清。第三条约定:1.该车辆过户手续由甲

方办理,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乙方必须提供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

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并无需返还乙方所付定金;3.若乙方需办理贷款购

车的,因配合贷款公司需求,甲方将车辆提前过户至甲方名

下,在甲方未收到全额车款之前,该车实际所有人仍为甲方,

车辆不属于乙方所有……第四条中的第 3 条约定:双方已对

此协议内容确认并认可,如发生违约,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

车价 10%。第五条中的第 2 条补充条款:车价分期成交 7.9

万整,定金 5 千,保证车况无结构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

泡,征信分期不过,退(配合办理)退定金,第 3 条:如本

协议第五条第 2 项补充条款与其他条款相冲突,则按补充条

款执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天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被告邱X定金 5000 元,后原告则寻找、办理车辆贷款事宜,被告邱X

也协助原告办理贷款事项。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因原告

车贷迟迟未能办理结束,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邱X

于当天退还定金,被告邱X同意返还定金,但要求原告返还

合同原件,原告表示被告邱X到其店,一手交协议,一手退

钱,而被告邱X表示“去不了”。后被告邱X未能及时退还

定金,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哈弗 H6 车牌苏 D8Q78E 的登记车主为蒋XX,该车辆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过户登记至常州经开XX横林阳光伊人推拿养生店名下。被告邱X称,苏 D8Q78E 车辆原来的登记车主为蒋XX,变更后的登记车主为常州经开XX横林阳光伊人推拿养生店,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实际车主仍是被告邱X本人。

再查明,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宋XX。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登记信息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车辆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之分。本案中,签订协议时,涉案车辆登记在蒋XX名下,原告有理由相信与被告邱X作为原登记车主蒋XX的代理人达成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可以实现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该协议合法有效。综观车辆转让协议的付款方式,原告先支付 5000 元定金后,余款原告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余款(即贷款)何时必须办理完毕并支付,但根据双方协议第三条中的第 3 项及交易习惯来讲,本案中,原告首先要通过相关贷款单位(或者银行)的贷款审核,如贷款单位需要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则被告需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取得贷款后支付余欠车款。原告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告邱X在合同签订一周后即 2022 年 10 月11 日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在常州经开XX横林阳光伊人推拿养生店名下,且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被告邱X将涉案车辆变更登记至常州经开XX横林阳光伊人推拿养生店的行为,致使转让协议书中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车辆号牌发生了变更,无论变更登记后的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是非属被告邱洲所有,必将使原告与被告邱X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法履

行,被告邱X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本案实

情,被告邱X向承担原告承担 5000 元违约金为宜。鉴于协

议书中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车辆号牌发生了变更,无继续

履行的可能,且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准予解除双方签订

的车辆转让协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

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宋XX对邱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武进区湖塘宋XX车辆信息咨询

服务部、被告宋XX在本案中,无客观事实存在,也无法律

事实存在,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解除原告蒋X与被告邱X于 2022 年 10 月 3 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邱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蒋昊定金 5000 元,并承担违约金 5000 元,合计 10000 元。

三、驳回原告蒋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2 元,由被告邱X负担,并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蒋X。

本判决为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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