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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杨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5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男,198011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住广西

XX县中平镇中平村民委中平东街75-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59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XX新村134幢丙单元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1 9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东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李海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后财产分割补偿款 250000 元,并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 202111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车位贷本金及利息 22030.96 元。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前保全费用 2020 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20 5 29 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房产、汽车以及汽车车位均归女方所有,房屋及车位的剩余贷款也由女方独自承担,女方给予男方补偿款 42 万元。签字离婚生效后于 2020 6月1日先支付给男方 10 万元,剩余 32 万元于 2021 10 31 日前全部付清。离婚后,被告于 2020 年年底前向原告支付共计 17 万元补偿款,剩余补偿款迟迟未付。因双方认为彼此仍有感情,离婚不久后决定复合,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复合期间原告多次通过转账、垫付消费款等方式借钱给被告。复合后双方因琐事矛盾日益激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选择彻底分手。但分手后被告仍然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付清原告的剩余补偿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只能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补偿款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以期公正、及时判如所请。被告李XX辩称,一、对原、被告离婚的事实及离婚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对原告起诉的被告需支付的离婚后财产分割补偿款的数额不予认可。被告李XX于 2022 6 月支付原告补偿款 6万元,剩余补偿款应为 19 万元。被告李XX于 2022 6 27

日向原告表姐韦XX(该账户由原告一直持有)分两次转账共计5 万元,备注为还黄XX欠款,另现金支付有 1 万元,此次还款共计 6 万元。加上 2020 年底前支付的 17 万元补偿款,共偿还补偿款 23 万元。故剩余补偿款应为 19 万元。二、对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原、被告复合期间,原告的相关转账或消费,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下的事项,原告应另案起诉。原、被告自 20213 月至 2022 6 月均共同生活,2022 6 月底,被告还原告离婚补偿款 6 万元,7 月底转账 2 万且担保 9 万元用于原告黄永刚女儿黄XX购车,被告始终有还款意愿,仅隔 4 个月,原告即2022 11 月提交的起诉状中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补偿款离婚协议中虽写明 2021 10 31 日前付清,但后续原被告关系已非协议离婚时的状态,被告所担保的原告女儿的车贷尚有 2 多的还款时间。故对逾期利息亦不认可。三、对原告主张离婚后约定车位贷由被告一次性偿还 22030.96 元,被告方亦不认可。同时基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下的相关诉讼和保全费用,也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车位贷款还款账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付款截图、中国XX行信用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房租转账记录、水电燃气费支付记录、生活消费支出记录、工厂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江南XX交易记录、东风XX查询授权书、东风XX公司担保书、个人征信中担保购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租房收条、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均予以记录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李XX与原告黄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8 328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 5 29 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常州市钟楼区路劲城市花园住房一套(地址:钟楼区路劲城市花园 4 幢甲单元2804)以及汽车停车位一个(车位号 B519)和雪铁龙天逸 1.6T豪华版车一辆,房产和汽车以及停车位均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男方补偿款 42 万元整(肆拾贰万圆整),签字离婚生效后于 20206 1 日先支付给男方 10 万元整(壹拾万圆整),剩余的 32万元整(叁拾贰万圆整)补偿款于 2020 6 2 日至 2021 1031 日给予全部付清。(注:2020 6 2 日至 2021 10 31 日期间如男方有急用资金或女方在能力范围情况下也可以提前支付部分补偿款,双方自行协商),房产、汽车、停车位剩余的贷款由女方独自还款。离婚后被告李XX于 2020 年年底前支付原告补偿款 17 万元。2020 年底,原、被告开始复合,后曾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 5 月底 6 月初,双方再次分手,结束共同生活。2023 1 9 日,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2022 6 27 日,被告李XX向原告黄XX的表妹韦XX支付宝账户转账 3 万元,备注还黄XX欠款,另 1 万现;同日向该账户转账 2 万元,备注还黄XX欠款。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韦XX的支付宝账户实际由原告黄XX使用。被告主张该 6 万元款项系基于离婚协议归还原告的补偿款。原告黄永刚认可收到该 6 万元款项,但主张该款项系被告归还双方离婚后复合期间向原告黄XX的借款和黄XX为李XX垫付的费用。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车位、车辆归被告李海琴所有,被告李XX应支付原告黄XX补偿款 42 万元,双方一致确认 2020 年年底前被告李XX已支付 17 万元补偿款。双方对于被告李XX于 2022 6 27 日支付原告黄XX 6 万元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经查,双方复合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原告黄XX主张该 6 万元系被告李XX向其返还借款和为李XX垫付的费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同居期间款项进行结算后李XX需返还款项。被告李XX在双方再次分手后支付该款项,收取款项的账户非黄XX本人账户,且其中 1 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其进行备注符合常理。故对该6万元,本院确认为被告李XX基于双方离婚协议支付的补偿款,被告李XX尚需支付原告黄XX补偿款 19 万元。现被告李XX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黄XX依照离婚协议约定提出要求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如原告黄XX认为双方离婚后其与被告李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纠纷,可凭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二、关于原告黄XX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复合并共同生活、互有经济往来,被告李XX中断了向原告黄XX支付补偿款,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黄XX亦未主张被告李XX继续支付补偿款,双方对于离婚协议的履行受到双方情感关系的影响,2022 6 月初双方再次分手后,被告李XX于 2022 6 27 日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但未完全履行,故本院酌定被告李XX自 2022 6 28 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三、原告黄XX主张被告李XX一次性支付原告车位贷本金及利息 22030.96 元。经查,车位贷债权人系放贷银行而非原告黄XX,故对原告黄XX的该项诉讼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李XX在还贷过程中对原告黄XX造成损失,原告黄XX可凭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四、原告黄XX主张因本案纠纷其提起诉前保全支付的保全费用 2020 元由被告李XX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黄XX提起诉前保全的费用系其向被告李XX主张权利的合理支出,对原告黄XX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XX补偿款 190000 元,并以 19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628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XX诉前保全费用 2020 元。

三、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10 元,减半收取 2705 元,由原告黄XX负担810 元,由被告李XX负担 189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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