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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杨晓红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10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X,男, 2001 5 22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XX街道办事处梅里居委会十三组 26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江苏钟山明镜(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女,2002 7 5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XXX,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街道塘村村华家田桥 76 号。现住常州市武进区XX北路 9号星河城市花园 6 10 1216 室。

被告:冯XX,女, 1971 2 4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XXX,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XX镇旧县村尹庄组 3-25 号。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XX诉被告周XX、冯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1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2 14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被告周XX、冯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人民币 188000 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 年年底,原告与被告一开始系自由恋爱,2021 10 2 日,原告根据当地习俗,与周XX订立婚约,在南通市XX宴请亲戚朋友。原告并于当天拿出188000 元的彩礼给周XX,该彩礼冯XX即周XX的母亲收取。原告与被告并未登记结婚,原告为婚姻嫁娶所支付的彩礼钱是向亲戚朋友所借。因支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陷入困境,生活极度困难。2022 8 30 日,原告又出了一场车祸,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医药费花去了原告大量金钱。这对原告本就贫寒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此时周XX却直接与原告分手,离开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周XX、冯XX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订婚时间为 2019 8 月,而不是原告所述的 2021 10 2日;原告所述给付财产 188000 元亦与事实部分,实际是周冰冰与原告同居时不满 16 周岁,怀孕时亦不满 18 周岁。原告与周XX同居 4 年,为让周XX生育小孩,负道德义务的赠与;原告所述仅仅困难,与事实不符。原告父亲系承建工程的包工头,经济条件较好;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不是周冰冰不同意什么的,是因为双方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造成目前境地,责任在于原告。收取款项后,周XX在怀孕及生育、抚养小孩期间,用去较多的款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袁XX与被告周XX系常州科技经贸职业学校的同学。2018 年在校期间,原告通过学校的 QQ 群添加了周XX的 QQ。后周XX在原告的 QQ 空间评论中进行评论,双方进而聊天及见面聊天。2019 年 1 月初,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 3、

4 月间进而同居。此后,双方双双辍学。为此,原告父母要求原告与周XX父母见面,征得对方意见。2019 年 4、5 月

间,原告与被告冯XX见面。6 月后,原告及周XX一起到被告的母亲工作处共同工作生活。2020 年 4 月,双方一起返回常州工作、生活。期间,双方于 2019 年 8 月按习俗办理了订婚酒宴。2021 年 5 月间,双方发现周XX怀孕,随即决

2定办理结婚仪式。2021 年 10 月 2 日,原告及其父母三人和周XX一起赶到冯XX工作地南通,商量彩礼、婚宴等事宜,

但实际上,原告有告知决定的意思表示。为此,发生口角。原告等将装有 188000 元现金的彩礼箱放在冯XX住处后,原告及其父母三人和周XX回转常州市武进区。同年 10 月 5 日办理婚宴当天,在冯XX及亲友在亲友家等待通知婚宴地点等时,仍旧由于沟通不畅,在冯XX亲友并未到场下,原告及其亲友和周XX举行了婚礼。2022 年1 月 13 日,周XX未婚生育一女,取名袁XX。2022 年 8 月 20 日,原告与周XX及他人工作乘坐由其他人驾驶的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与周XX受伤,其中袁XX受伤较重,住院两个多月。期间,原告发现周冰冰在微信朋友圈发送暧昧的信息等,双方发生矛盾。周XX进而与母亲单独在外租房居住。此后,周XX发现原告经常晚回家,甚至参与赌博,还与其他异性交往不当。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为此,原告以彩礼系借款支付等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周XX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购物的记录等以上事实,有袁XX提交的借条、出借人的银行往来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记录、双方之间的部分聊天记录内容打印件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袁XX年长于周XX,双方自 2019 年起其即同居至今,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并致使周XX怀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参照双方感情分析,主要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所致;但为感情所致,已举行订婚、结婚仪式(并无女方亲友到场见证情况)。共同生活中,双方均有一定支出。认定被告周XX及其母亲如何返还彩礼,应当对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感情情况、各自付出、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考虑。


本院综合考量后,应由酌定周XX及其母亲返还彩礼费用80000 元较为适当。被告辩称收取的 188000 元不是彩礼,系原告负道德义务的赠与的意见,与习俗及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XX及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袁XX婚约彩礼 80000 元。

二、驳回袁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30 元,由袁XX负担 1165 元,由周XX、冯XX共同负担 86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

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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