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航向律师团队律所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1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裁定书
(2024)浙XX诉前调确XX号
申请人: 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珍整,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文,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XXX号
申请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X室
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xx1X,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XXX之妹,身份信息同上
申请人:XXX,女,1990年5月13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XXX之母,身份信息同下
申请人:XXX,女,1964年7月26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求是村苏家头组苏家头16号
本院于2024年1月3 日受理了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X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2 日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现由XXX保管的,属被继承人XXX遗留的养老金54742.87元,由XXX继承所得18247.62元;XXX继承所得18247.62元;XXX继承所得6082.54元;XXX继承所得6082.54元;XXX、XXX共同继承所得6082.55元。
二、现由XXX保管的,因被继承人XXX死亡而产生的抚恤金51372元、丧葬费11416元,合计62788元,由孟卫强享有31394元;XXX享有31394元。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