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当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并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既属于雇主责任保险也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显然时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雇员发生的工伤属于在被上诉人的生产经营区域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受伤,也属于受雇过程中从业人员受伤,符合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与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条件。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该事实是错误的。即,上诉人仅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医疗费用,诉讼费用及附加意外住院补贴进行赔偿,对被上诉人未投保的项目不予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不属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和赔偿范围。
被上诉人XX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XX保险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XX公司赔偿216,183元;2.判令被告XX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XX公司赔偿232,18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XX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9月4日,XX公司在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并签署了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单,XX保险公司向XX公司发放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单。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投保人到XX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与山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向XX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XX保险公司为XX公司发放了雇主责任保险与山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并应受法律保护。关于XX公司赔偿王先生数额确认问题。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XX保险公司提出本案只适用于雇主责任险,而不应适用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主张。本院认为XX公司作为投保人向XX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且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且成效。王先生作为XX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列入了案涉保险合同员工清单,王先生在XX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理赔范围,XX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上诉人提出的不应适用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将XX公司未投保项目判令上诉人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主张。一审判决XX保险公司给付XX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261元、残疾赔偿金20,000元等理赔费用共计95,923.87元。本院认为95,923.87的理赔金额未超过案涉保险的理赔限额,一审判决的案涉理赔金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