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2023年02月22日 | 发布者:孙涛 | 点击:1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李某某被告:褚某某本律师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程文,被告褚某某及...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

被告:褚某某

本律师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程文,被告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裴宝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需要,于2020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至被告。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前述款项,但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褚某某辩称,一、关于本案事实。1.答辩人与案外人汤先生曾系男女先生友关系,2020年1月,案外人汤先生因资金周转向答辩人借款三万元,答辩人便从其农业银行信用卡刷出三万元借给汤先生。信用卡还款日前,答辩人多次催促汤先生还款,后汤先生告知答辩人已将款项打至答辩人信用卡内。2.答辩人收到本案传票后经询问得知,另一案外人刘先生曾向汤先生借款,在答辩人向汤先生催要借款时,汤先生便向刘先生催要借款,后刘先生通过其他途径将3万元款打入了汤先生所给的账户即答辩人的信用卡中,以此偿还了刘先生本人欠汤先生的款项。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素不相识,不存在借款关系,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借款3万元不属实。二、答辩人的起诉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应予驳回。1.被答辩人对案涉的3万元款项陈述前后矛盾。(1)本案立案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但被答辩人在诉状所称的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借款3万元,但事实上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2)经答辩人庭前向法庭了解,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转账记录一张,但该转账记录中款项的备注为“货款”,但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存在过买卖关系。那么案涉的3万元到底是所谓的不当得利还是诉状中所称的借款3万元抑或是转账记录中的货款3万元,被答辩人没有给予固定的说法,而且其主张与事实理由相互矛盾,且与答辩人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2.关于转账记录中所载明的“货款”,答辩人认为根据银行转账规则,向他人转款必须账户名和账户号码一致才能汇入款项,被答辩人在汇款前或汇款时既要知道答辩人的姓名,也要知道答辩人的账户号码,方能操作转账程序。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的转账应为精确无误地转账,并非随意转账,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原告李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银行转账记录一张。被告褚某某依法提交证据如下:电话录音两份。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3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褚某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转账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庭审中亦明确其主张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款纠纷需要有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款项支付这两项内容同时存在,借贷关系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没有提供借条或借款协议,而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向被告转账备注为货款;且原告将款项支付至被告信用卡及款项支付后未要求被告或介绍人出具借条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故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李某某与褚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原告认为其向被告转账30,000元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孙涛律师 入驻3 近期帮助过:77 积分:34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孙涛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孙涛律师电话(1856323227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56323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