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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

2023年02月16日 | 发布者:孙涛 | 点击:4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先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女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生本律师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孙先生因与被上诉人张先生、马女士、张先生健康权纠...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生

本律师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孙先生因与被上诉人张先生、马女士、张先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5597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张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马女士、张先生与张先生对于孙先生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马女士、张先生与张先生是家庭共同成员,共同招待孙先生,张先生、张先生还与孙先生一同饮酒。张先生、马女士、张先生应当知道带孙先生回家就负有将孙先生妥善照顾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是基于先前的共同招待和饮酒行为产生的义务,还基于将饮酒的孙先生带回家后产生的谨慎注意义务。退一步说,即使马女士、张先生未参与之前的招待,仅是张先生将饮酒的孙先生带回家,马女士、张先生作为家庭成员也是有一定谨慎注意义务的。2.马女士、张先生的注意义务应一直延续到孙先生安全离开后为止。一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和张先生回到家中休息了,这种注意义务就没有了,显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此,马女士、张先生应与张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承担和责任划分明显错误。对于孙先生所伤,其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孙先生不慎摔伤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喝酒了;二是酒后上厕所无人陪同;三是周边无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对于孙先生所伤,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因此,三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事发前已经醉酒,其对环境的判断、对自身行为的控制等意识明显低于常人。四、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明显过低。孙先生所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下半身彻底丧失活动能力,还存在各种并发症和面临随时感染的风险,无论是对孙先生本人还是对其近亲属而言,都是致命打击与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显然过低,应予以调整。

被上诉人张先生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直播时,孙先生意识及精神状态均未有明显异常。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先生不应承担责任。1.孙先生就餐后到张先生家中休息,张先生已陪同其到了二楼一起进行直播,孙先生对上下楼的路途及方向已经有了了解,张先生已经尽到了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事发时,孙先生的意识、精神状态均未有明显异常,张先生家中二楼有护栏,彩钢瓦房前的过道中有桌子、太阳能储水桶等物品,已起到安全保护作用。孙先生到邻居家房顶上厕所,有悖常理,是常人不能预见的。张先生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一审认定其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孙先生作为一个意识清醒、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不能苛求张先生在其已安全到家后,连上厕所这种私密的事情都必须尽到全程陪同义务,亦不能苛求张先生对孙先生到邻居房顶上厕所不慎摔落造成人身损害具有预见性。3.孙先生是在邻居家平房顶上厕所时不慎摔落致伤,该平房顶不属于张先生管理控制的范围,不能苛求张先生对其邻居平房顶也保证安全,损害结果是孙先生自己的过错及疏忽大意造成的,张先生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马女士、张先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马女士、张先生的责任分配正确,请求驳回对马女士、张先生的上诉。

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8559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先生与张先生2020年8月份在抖音直播间认识,系网友关系,经常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孙先生因参加其外甥女2020年10月2日在滕州举办的婚礼,于2020年9月30日下午乘坐高铁到达滕州东站。孙先生与张先生微信视频通话后,根据张先生发送的位置定位打车到羊庄镇,与张先生、马女士、张先生、张先生的配偶及女儿、张先生的朋友在××镇××饭店就餐,由张先生负责招待、买单。席间,孙先生、张先生、张先生及张先生朋友四人共饮白酒约二斤。饭后,孙先生随张先生、马女士、张先生来到位于滕州市××镇××村张先生家中,张先生及其配偶、女儿回家中一楼休息,马女士到二楼卧室休息,孙先生与张先生前往家中二楼的直播间共同进行直播,在直播期间孙先生离开直播间外出上厕所,张先生继续直播。孙先生离开数分钟未返回,张先生随后离开直播间寻找,发现孙先生摔落在东邻墙邻居楼后院落里。之后,张先生喊来张先生共同施救,并拨打120将孙先生送医。鉴定意见为孙先生构成一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孙先生与张先生通过网络相识,并在现实生活中见面,无论是孙先生主动前往还是张先生主动邀请,张先生本着地主情谊和家人、朋友作陪孙先生,本身无可厚非,但孙先生饮酒后且在晚上的情况下随张先生回家并前往二楼彩钢瓦房内进行直播,张先生作为陪同人应对孙先生在其家中特别是在二楼的活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注意提示和引导义务。该二楼彩钢瓦房本身系张先生为直播、居住临时搭建,且在通往东边邻居平房顶的过道未设置护栏,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孙先生要求马女士、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孙先生、张先生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张先生按照15%的比例对孙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孙先生的现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孙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136739.32元。由张先生承担15%即170510.90元,扣减张先生已垫付的6620元,张先生应支付孙先生各项损失163890.90元。判决:一、张先生赔偿孙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890.90元;二、驳回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孙先生负担5000元,由张先生负担1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刑初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刑终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2021年10月4日张先生与王的对话录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先生酒后到被上诉人张先生家二楼的彩钢瓦房内进行直播,其间独自走出房间上厕所时摔伤致残。孙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组织家人、朋友招待孙先生后,疏于必要的照顾和陪护,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在自由裁量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各项赔偿数额计算无误。关于被上诉人马女士、张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马女士、张先生虽与孙先生共同就餐,但在孙先生已安全到其家中并由张先生陪同的情况下,再行要求张先生的家庭成员共同尽到安全保障等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马女士、张先生与孙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认定马女士、张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孙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上诉人孙先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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