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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雪律师代理刘某甲故意杀人案获从轻认定

发布者:袁晓雪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1995年5月,某娱乐城总经理李某丙被王某乙殴打。该娱乐城大堂经理刘某甲得知后,决定帮李某丙教训王某乙。同年6月12日,刘某甲携带口径步枪纠集初某丁、周某戊在某厂家属楼附近伺机报复。刘某甲见王某乙走出,便持枪向其射击。王某乙中枪后拦车赶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被枪弹击穿右肺上叶及右颈静脉造成血气胸致死。案发后刘某甲将作案枪支扔入江中,随后潜逃至吉林省某市,化名生活多年。2025年5月,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袁晓雪则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刘某甲没有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强调刘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持枪报复并击中被害人身体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法院同时认定,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价值】

袁晓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她通过深入剖析案情,从主观故意角度提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力求改变案件定性。其次,她全面梳理被告人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重点强调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以及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事实,向法庭充分展示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已降低。袁律师的专业判断与细致工作,成功促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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