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晓雪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8日 1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雪,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某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 、原审被告任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23)黑082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马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加盟合同并非上诉人本人签署且实际签署人未取得上诉人授权,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交付5000元定金、上诉人男友联系任某到店培训事宜、授权书载明应与加盟合同同时使用,认定上诉人经营刘XX店即视为追认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加盟合同并应受合同条款约束错误。二、案涉加盟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明显排除上诉人主要权利、增加上诉人民事责任,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相对人就该条款作出着重强调、以显著方式予以提示,一审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有效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竞业限制违约行为错误。首先竟业限制适用于劳动关系,其次马XX店为上诉人父亲所创,上诉人未参与经营获利,不存在上诉人所称从事与其相同或相似领域的业务。且被上诉人仅提供底料的成料不提供配方,指导的操作流程也仅是行业通用模式,不涉及特殊技能或专有技术。被上诉人仅以此限制上诉人不得从事与其行业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四、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并未给被上诉人造成实际损失,对于被上诉人的“基本损失”未查清上诉人提出抗辩称违约金过高应予酌减,一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争议条款判上诉人支付30万元违约金数额畸高,对上诉人显示公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马某于2024年5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XX公司 6万元整;
二、如上诉人马某逾期不给付该6万元,同意按15万元给付给被上诉人XX公司 ;
三、上诉人马某给付此款后,其与其家人王某同被上诉人XX公司 之间加盟事宜均一并了结,被上诉人XX公司 同意不再追究上诉人马某及其家人王某的任何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上诉人马某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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