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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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胡思华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53人看过 举报

2026-07-27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主体:原告为两名澳门居民关某、劳某,被告是珠海本地房企珠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涉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参照涉外合同规则。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某。

交易起因:2020 年原告经介绍前往被告开发的畔山御海花园看房,被告财务负责人林某承诺可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 11 栋 902 房,总房款 1755709 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对应交房时间。

款项支付:原告分三笔合计转账支付首付款 526415 元。

违约事实:签约后长达四五年,原告多次催促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均被拖延;案涉房屋在 2024 年多次被法院查封,开发商经营恶化、负债严重,客观上无法交付房屋、办理过户,购房合同目的彻底落空。原告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委托本所胡律师代理维权。

二、办案过程

(一)诉前取证与催告

全面收集交易证据:置业计划书、银行按揭宣传材料、夫妻婚姻证明、全部转账流水、收款收据、两份认购书,完整固定交易事实、付款金额、开发商承诺按揭的证据。

向开发商发送正式律师函,书面提出解除认购书、全额退还首付款,留存快递签收记录,固定原告提前催告、主张权利的事实。

核查房产查封信息,调取房屋被多轮司法查封的事实,锁定开发商根本违约的关键客观证据。

(二)立案与管辖、法律适用梳理

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明确本案为涉澳纠纷,双方未约定适用法律,房屋交易行为发生在内地,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适用内地民法典审理。

诉讼请求明确三项:解除认购书、返还首付款 526415 元并按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三)庭审推进

法院 2025 年 7 月 2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25 年 9 月 17 日开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庭审中提交全套证据原件供法庭核对,围绕三项核心观点展开辩论: (1)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告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2)开发商长期拖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被查封,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 (3)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自原告付清首付款次日起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三、办案结果

合同解除认定:法院确认案涉两份《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于被告签收起诉状副本之日(2025 年 8 月 7 日)解除。

款项返还判决:判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七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 526415 元;并以 526415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迟延履行责任:若开发商未按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301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费用可向法院申请退回。

上诉期限:原告上诉期 30 日,被告上诉期 15 日,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由徐法官承办,许法官助理、罗书记员、廖书记员参与文书整理、庭审记录工作。

四、律师总结与办案心得

(一)案件胜诉核心要点

完整证据链是胜诉基础:本案完整留存认购书、全部转账流水、收款凭证、催告律师函及送达记录、房产查封信息,形成闭环证据,即便开发商缺席庭审,法庭也可完整采信原告全部事实主张。

涉澳案件法律适用思路清晰:涉澳房产纠纷无约定准据法时,以不动产所在地内地法律审理,提前梳理涉外法律适用法条,避免法律适用争议。

精准把握根本违约法定解除要件:开发商长期不配合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标的物被司法查封丧失处分权,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法定解除情形,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全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具备完整法律依据。

利息主张逻辑合理:原告资金长期被开发商占用,以全部首付款为基数、从付清款项次日起按 LPR 计算利息,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定损失赔偿,法院全额支持。

(二)同类案件办案启示

购房者角度:港澳居民在内地购置房产,全程留存认购文件、转账记录、开发商口头承诺宣传资料;开发商拖延网签、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时,及时书面催告并留存送达凭证,尽早通过诉讼维权,避免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办案实务角度 (1)房企失联、拒不到庭的缺席审理案件,证据完整性要求更高,务必提前调取不动产查封登记信息,固定标的物无法交付的客观事实; (2)商品房预约合同与正式买卖合同区分处理,认购书合法有效前提下,开发商拒不履行磋商、备案、交付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可直接起诉解除,无需先行协商; (3)涉港澳当事人案件,注意区分上诉期限(内地被告 15 日、港澳当事人 30 日),身份材料(港澳居民身份证、通行证)规范整理,保障程序合法。

风险提示:购买期房时应提前核查房屋查封、抵押状态,开发商口头承诺按揭贷款、交房时间务必落实书面条款;房企经营恶化、多轮涉诉时,尽早起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胜诉后款项能够执行到位。


胡思华律师,曾任某大型上市公司的南方区域法务主管,负责企业投融资、收并购业务,现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金湾分所专职律师,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常成(金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23106789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金融证券、经济犯罪
广东常成(金湾)律师事务所
14404202310678908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金融证券、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