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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公共场所碰撞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发布者:胡思华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70人看过 举报

2026-07-27

律师观点分析

事故基础事实 2023 年某日傍晚,成年原告(外地户籍)前往口岸过关准备观看演出,在人行斑马线上向前斜向奔跑,与直线奔跑的 13 岁未成年被告发生肢体碰撞,原告失衡倒地,当场造成右侧胫腓骨闭合性骨折。 原告先在本地医院短期治疗,因户籍地在北京,自行转至北京三甲医院手术,先后开展骨折内固定、植骨、下肢静脉血栓滤器植入与取出手术,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等多项开支。

诉讼起因 原告认为未成年人碰撞直接造成自身受伤,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监护人替代责任相关规定,起诉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两名监护人,主张全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 9 万余元。

被告抗辩核心观点 (1)因果关系存疑:双方均奔跑,系原告横向冲撞未成年人,且视频存在第三方白衣女子踩踏原告小腿的可能性,无法证明骨折由本次碰撞直接导致,未成年人无过错,属于意外; (2)赔偿费用不合理:北京治疗相关支出缺乏明细、护理费属于扩大损失、交通费为返乡成本、无误工损失证据; (3)演出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共同分担责任,原告未追加组织者,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立案与程序推进 法院 2023 年底立案,原告后续申请追加未成年人父母为共同被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次年 2 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与庭审。

举证质证环节

原告提交完整监控视频、两地医院疾病诊断、住院病历、全套医疗收费票据、护理发票、机票订单,用以证明碰撞事实、伤情、全部实际支出;

被告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因果关系、费用合理性提出质疑,未提交第三方踩踏致伤、活动组织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法院事实核查要点 (1)视频确认:原告斜向奔跑冲撞直行未成年人,碰撞后原告向左摔倒; (2)伤情关联性:原告受伤当日就诊确诊骨折,后续持续治疗同一伤情,伤情与碰撞存在高度因果关系,被告提出第三方致伤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3)损失逐项核对:完整医疗票据对应骨折及并发症治疗;护理费有正规服务发票;交通费仅认可治疗必要单程机票;误工费按法定标准核算,以原告主张的 6000 元为限。

过错与责任认定逻辑 双方在人行横道快速奔跑,均未尽到谨慎通行的安全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原告主动斜向横穿冲撞他人,过错程度更大,自行承担 70% 主要责任;未成年人直线奔跑未及时避让,承担 30% 次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 1188 条,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监护人)共同承担。

三、办案结果

损失总额核定 法院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93484.64 元,包含:医疗费 82825.64 元、护理费 3700 元、交通费 959 元、误工费 6000 元。

实体判决内容 (1)未成年人及其两名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按 30% 责任比例赔偿原告 28045.39 元; (2)驳回原告超出合理损失、超出责任比例部分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1081 元,原告承担 831 元,三被告共同承担 250 元。

逾期责任提示 若被告未按期支付赔偿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方不服判决可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中院提起上诉。

四、律师总结与办案心得

(一)案件法律要点总结

过错责任划分核心规则 公共场所行人通行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斑马线不等于免责区,奔跑、突然斜向穿行均会加重自身过错。法院以双方行为轨迹、主动冲撞方、避让可能性综合划分主次责任,并非受伤方必然占优,贯彻 “谁过错、谁担责” 原则。

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替代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直接由监护人承担,属于法定替代责任,不以监护人是否在场、是否看管到位为免责前提;仅能通过证明受害人重大过错减轻赔偿比例。

人身损害赔偿 “填平原则” 适用 医疗费、护理费需对应本次外伤伤情、提供完整票据佐证;交通费仅限就医必要往返支出,单纯返乡交通不予全额支持;误工费无实际收入证明时,法院可参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依法核算。

因果关系举证分配 原告提交完整监控、连贯诊疗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推定损害由碰撞导致;被告主张第三方致伤、其他主体担责,需自行提交证据,无证据则抗辩不成立。

(二)实务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是案件胜负关键 原告方胜诉基础在于完整留存监控视频、全部病历、收费票据、护理、交通凭证,形成闭环证据链;被告方抗辩仅有口头陈述,无任何佐证,无法推翻因果关系。人身侵权案件中,事发影像、连续诊疗记录是认定事实的核心证据,当事人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固定。

公共场所监护义务不可松懈 家长带未成年人前往人流密集、存在追逐奔跑场景的场所,需及时约束孩子奔跑、冲撞行为,否则一旦造成他人受伤,即便受害方存在过错,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赔偿,产生大额经济成本。

原告维权需合理主张损失,避免超额诉求 本案原告诉求交通费、误工费超出实际合理范围,超额部分全部被法院驳回,同时自行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当事人起诉时应严格按照票据、医嘱计算损失,不随意虚增金额,减少诉讼成本浪费。

追加第三方责任主体需举证 若认为活动主办方、场地管理方存在安全保障过错,起诉时应当一并追加被告并提交安全管理失职证据,仅当庭口头抗辩无法实现责任分流,相关风险只能由现有当事人自行分担。

日常通行法律提示 行人无论是否走斑马线,均应匀速观察通行,禁止追逐、猛跑、突然变向冲撞他人;人群密集场所放慢速度,既能避免自身摔倒受伤,也能规避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风险。


胡思华律师,曾任某大型上市公司的南方区域法务主管,负责企业投融资、收并购业务,现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金湾分所专职律师,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常成(金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23106789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金融证券、经济犯罪
广东常成(金湾)律师事务所
14404202310678908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金融证券、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