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将租赁物交付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使用、收益,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中,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为转租人,第三人为次承租人。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一样,都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通常来说,租赁合同的成立都包含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赖利益,出租人基于对承租人的信赖将租赁物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而转租的行为无疑是损害了这种合理信赖,为了保护双方之间的合理信赖利益,《民法典》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转租行为应当经出租人的同意。一般在转租行为中,承租人是通过转租行为获利,这与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相背离,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出租人不熟悉的第三人,出租人有可能丧失对租赁物的控制,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能否转租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出租人的同意既包括事前的同意,也包括事后的追认。事前同意既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事后的追认是转租行为发生之后,出租人作出的同意转租的意思表示。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合法转租,未经同意的转租是擅自转租。
其次,合法转租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二是内容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因此,转租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发生变化,继续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效,同时,转租合同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视为承租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合同义务,对第三人造成租赁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明确反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其擅自转租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超出了一般违约的范围,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应当享有解除权。
反过来,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不享有解除权,若承租人利用转租来获利,仅仅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赋予出租人解除权,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出租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