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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

发布者:赵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715人看过


    在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为了使租赁物用的顺手或增加租赁物的价值,会实施改善租赁物使用状态或增设他物的行为。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是指在不对租赁物不做根本改变的情况下,通过改良租赁物的部分性能,使其状况变得更加完善。对租赁物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添加他物。

两者都可能会对租赁物的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产生影响,进而对出租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实际控制人,随时都有可能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无法及时得知,因此要对承租人附加一定的义务,给予出租人一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前,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在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前应当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通常出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益,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行为极有可能损害出租人的权益,也有可能反而使出租人获益。因此,出租人会对此衡量,要在合理的期间内回复承租人,回复应以明示的方式,如果以单纯的默示或不作为,不能认定出租人对此同意。

    第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承租人只有在得到出租人明确的同意答复后,才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在出租人明确表示拒绝或未作回复的情况下,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为什么是“或”呢?这涉及到请求权基础的竞合。一方面,承租人可能会对出租人的所有权造成侵害,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只能择一主张。无论出租人主张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均以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为限。

 

    关于改善租赁物或增设他物的费用承担问题,主要以是否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为划分。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擅自改善或增设的,这是可以归责于承租人,承租人有过错,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同意的,由承租人先行垫付,在租赁期届满时,依据公平原则,根据租赁物的价值,由双方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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