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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作者:邓莉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8次举报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邓律师为人正直、品行端正、热爱法律并始终恪守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擅长处理公司诉讼、建设工程类、婚姻家事、债务类等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2820********4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