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钰倩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起诉离婚,一方要求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杨钰倩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509人看过


案件概述:

范某与林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仅3天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没有共同居住,也没有子女抚养。范某婚后认为双方属于冲动结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林某提出要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才肯离婚。

处理经过:

范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我方在起诉后与林某协商,林某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但离婚损害了自身名誉。

律师观点:

1、双方婚前了解不足,性格不合,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差,且双方婚后并未共同居住,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并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2、林某所主张的名誉损失、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庭审中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范某无需支付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