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范某与林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仅3天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没有共同居住,也没有子女抚养。范某婚后认为双方属于冲动结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林某提出要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才肯离婚。
处理经过:
范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我方在起诉后与林某协商,林某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但离婚损害了自身名誉。
律师观点:
1、双方婚前了解不足,性格不合,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差,且双方婚后并未共同居住,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并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
2、林某所主张的名誉损失、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庭审中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离婚,范某无需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