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邓某4年前与涂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定涂某应支付借款。案件在执行时查封了涂某的一套房子,涂某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自房屋没查封后3年都没有进入司法拍卖流程,邓某也一直无法拿到执行款项。
处理经过:
邓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我们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控告书》,强烈控诉法院执行局多年不作为,致使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法院拖延3年未及时进行拍卖,已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经过与执行局的沟通,执行局重新指派承办法官,我们与执行法官一起到房产所在地进行房屋评估、公正腾房、查封等手续。在房屋挂网拍卖后,我们还组织有意向购房人员看房,最终房屋以理想价格成交,当事人也收到了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