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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律师亲办案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年11月25日 | 发布者:费宇琼 | 点击:1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原告张华(化名)与被告赵强(化名)之间的借款及利息支付问题。张华因赵强未按期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背景:-原告:张华,男,1983年5月7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原告张华(化名)与被告赵强(化名)之间的借款及利息支付问题。张华因赵强未按期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背景:

-原告:张华,男,19835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某市某镇某村。

-被告: 赵强,男,197610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某市某镇某村。

原告代理人:费宇琼律师,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与赵强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张华不服一、二审法院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

张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一审法院确认了借款事实,并判决赵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以律师费约定不明为由,驳回了张华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二审阶段:

张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张华未提供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因此不支持律师费的请求。

再审阶段:

张华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费律师作为张华的代理人,提交了包括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及律师费发票在内的证据,证明张华为维权实际支付了律师费。

判决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华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赵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双方关于月利率1%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院支持张华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并认为赵强应承担张华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具体判决如下:

1. 撤销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2. 赵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华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23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 赵强支付张华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结语

本案中,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张华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通过再审程序,法院纠正了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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