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原告张华(化名)与被告赵强(化名)之间的借款及利息支付问题。张华因赵强未按期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背景:
-原告:张华,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某市某镇某村。
-被告: 赵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某市某镇某村。
原告代理人:费宇琼律师,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华与赵强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张华不服一、二审法院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
张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一审法院确认了借款事实,并判决赵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以律师费约定不明为由,驳回了张华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二审阶段:
张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张华未提供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因此不支持律师费的请求。
再审阶段:
张华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费律师作为张华的代理人,提交了包括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及律师费发票在内的证据,证明张华为维权实际支付了律师费。
判决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华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与赵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双方关于月利率1%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院支持张华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并认为赵强应承担张华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具体判决如下:
1. 撤销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2. 赵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华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 赵强支付张华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结语
本案中,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张华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通过再审程序,法院纠正了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