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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律师亲办案例之离婚纠纷

2024年09月26日 | 发布者:费宇琼 | 点击:3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概述原告:李华(化名)被告:张三(化名)案件类型:离婚纠纷办案经过一、案件详情2023年7月,费宇琼律师接受了张三的委托,代理其与李华的离婚纠纷案件。张三与李华于2003年结婚,2011年离婚,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李华(化名)

被告:张三(化名)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办案经过

一、案件详情

2023年7月,费宇琼律师接受了张三的委托,代理其与李华的离婚纠纷案件。张三与李华于2003年结婚,2011年离婚,2018年复婚。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套房产,但产权登记在李华名下。李华于2021年首次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10月,李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分析

费宇琼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律师发现,虽然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但产权登记在李华名下,且在不动产登记时,张三曾作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陈述。此外,张三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较大,包括支付李华儿子的大学及研究生学费。

三、证据收集

费宇琼律师指导张三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

1.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张三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

2.购房合同及不动产权证,证明房产的购买及登记情况。

3.双方的结婚、离婚及复婚证明,证明婚姻关系的变化。

4.双方的通信记录,证明张三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

四、法庭辩论

在法庭上,费宇琼律师提出了以下辩论要点:

1.张三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支付李华儿子的教育费用。

2.张三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以及其在不动产登记时的放弃声明,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房产的权益。

3.张三与李华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性。

五、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准许李华与张三离婚。关于房产,法院认定房产归李华所有,但李华需向张三支付房屋分割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判决结果

1.准许李华与张三离婚。

2.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归李华所有,李华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支付房屋分割款180,000元。

3.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律师的出色表现,不仅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也展示了其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冷静和智慧。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优秀的律师能够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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