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宇琼律师,颜律师,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胡**,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北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22年8月31日,张三因右下肢疼痛前往**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给予抗血栓口服药物治疗。9月13日,张三因服药治疗效果不明显再次就诊,诊断结果显示右侧腘动脉血栓形成。11月26日复查,医生表示症状没有问题,并让张三继续服药。后因子宫肌瘤住院,检查出右侧股浅动脉中下段腘动脉段血栓形成,股浅动脉中下段管腔闭塞,腘动脉管腔中重度狭窄。妇科医生建议先做取栓手术,便于同年11月29日转诊至外科继续治疗。12月1日手术后,医生告知张三亲属,手术取栓时发现血栓无法取出,术中考虑血管炎闭塞,术后诊断为闭塞性动脉炎,下肢动脉血栓形成,腹主动脉粥样硬化,盆腔肿物。
张三认为**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误诊,将右下肢腘动脉血管炎误诊为右侧腘动脉血栓形成,导致腿部大面积切口,破坏腿部侧肢循环血管,导致脚部供血不足,一周内迅速出现脚趾坏死、脚跟溃烂发黑等症状。
案件经过
张三委托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律师、费宇琼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司法鉴定结果赔偿相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案件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法医鉴定30%的比例赔偿张三的各项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科技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于2024年8月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张三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该案件从律师接案到结案总耗时接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