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申请人南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中铁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商贸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在湖北自贸区知识产权和商事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协议内容: 一、申请人一致确认:截止至2023 年12 月11 日,申请人中铁集团某公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南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 1436883.28 元。 二、申请人中铁集团某公司有限公司分两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南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 2024 年 2 月 9 日之前支付500000 元;第二期于2024年 5 月 1 日之前支付 936883.28 元。三、若申请人中铁集团某公司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南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四、若申请人中铁集团某公司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视为剩余未还款项全部到期,申请人南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双方于2024年1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义务,如有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