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原告曾某与被告赵某之间存在木模板及木方的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7月30日,双方结算后,被告赵某出具欠条,确认结欠曾某1222611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欠款。然而,赵某仅支付了250000元,剩余972611元未按期支付。曾某多次催款未果,遂委托费宇琼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审理过程:本案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宇琼律师、被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赵某辩称原告提供的木模板及木方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费宇琼律师则通过详细举证,证明了赵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事实,并反驳了赵某的质量异议。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赵某应支付相应货款。法院判决赵某支付曾某货款97261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2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律师费用18000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