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明(化名)与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车辆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李明委托费宇琼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现金价值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
2017年,原告李明与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及车辆委托管理合同,原告以17万元购买了一辆日产天籁小型轿车,并挂靠在被告公司从事网上打车平台营运业务。原告支付首付款并按月偿还贷款,但由于驾龄不够,以朋友名义完成注册和认证。运营五个月退出平台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支付完剩余车款6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及车辆结清证明,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2年8月14日,案涉车辆在珠海丢失,原因是被告未及时归还银行欠款,车辆被银行拖走。被告承诺另找车辆过户给原告或直接退钱,但一直未有定论。
办案过程
费宇琼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收集了包括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委托管理合同、支付凭证、车辆结清证明等关键证据。律师团队还对案涉车辆的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车辆并未登记在被告名下,而是在案外人公司名下,且车辆已被转让给另一公司。费宇琼律师认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原告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费宇琼律师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并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律师指出,尽管原告未提交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但购车款支付凭证和被告出具的《车辆结清证明》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此外,律师还强调了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的违约行为,以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占有使用车辆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支付全部购车款,被告已交付车辆。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案涉车辆,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650元。法院同时明确,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中,费宇琼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